
杭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医药行业协会(HANG ZHOU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杭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是社会的中介组织,是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以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的共同发展。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形式多样、多做实事”的方针,进行协调、协商和交流合作,在条例、章程、法律的规范下,进行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为增强企业活力服务,推进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经杭州是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经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439号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助政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和组织实施有关医药的法律、法规。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战略规划建议。
(七)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医药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断组织学习先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依法取得证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包括医药工业企业、商业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医药包装企业等)。
(二) 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四) 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 凡对发展杭州医药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本人愿意者,可聘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的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 会员除名;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是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事项作出决议需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 (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只是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杭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协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association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杭州市 从事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组织,以及熟悉医药领域维权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协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中山北路439号杭州医药大楼五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四)成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五)协助督促会员贯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优良药店管理规范等规程;倡导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组织人才、技术等知识培训;
(七)利用协会刊物、网站和微信、短信平台,发布行业最新动态和行业政策解读;
(八)承办市政府和药监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药领域或相关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和较高社会认知度;
(四)单位会员属于生产经营地址设在杭州市的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在国内外有较大知名度的其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五)个人会员是熟悉食品药品领域维权活动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为: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为15000元/年;理事单位为7000元/年;普通会员会费为3000元/年;个人会员为500元/年;(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协助协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展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请条件不受上款第三项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管理或法律专业毕业,具有高级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向下次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置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
(一)处理日常事务,起草协会文件;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组织学术讲座和培训活动;
(五)编辑协会刊物;
(六)保持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负责对外联络;(七)管理协会各种费用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独立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