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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医疗机构是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或多或少给予财政补助,免缴税收,零售药店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照章纳稅,还要承担房租等高额的日常运行费用。
2、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通过提髙药事服务费、手术费等五项收费标准予以补偿,零售药店全部由药店自身消化,医改尚未将零售药店纳入药事服务的范围。
3、公立医院或医联体凭借药品采购批量和买方市场的优势,与生产企业价格谈判时争取到最低的价格,零售药店既没有规模优势,更沒有享受到集中采购的平台资源,难以在价格谈判上形成优势。导致很多药品釆购价格高于医疗机构釆购的价格。
4、药品零售业高投入低产出的矛盾日显突出。随着新版GSP认证、企业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投入的增加,人力资源成本和生产要素价格频频上扬,药品零售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实行医保支付标准后,药品价格不断下降将加剧高投入、低产出的矛盾。
5、药品零售业若按规定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将导致大部分药品价格直接倒挂。据已经出台的5700个标准编码品种估算,杭州一家连锁药店经销的613个药品中,294个品种直接倒挂;宁波一家大型药店经销的3025个药品中,541个直接倒挂;如果加上药店的正常费用,几乎全面亏损。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不仅对药品零售业乃至对整个产业链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长期亏损,难以为继,这将导致参保者享受不到零售药店及时、便捷、专业的药学服务。以杭州为例,社会零售药店每年接待顾客937.5万人次,这些人都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不仅增加患者的负担,而且加剧医疗资源供需失衡。
从上述的事实表明:对两种不同体制、不同机制、不同盈利模式的主体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显然是不科学、不公平的,应考虑给予零售药店支付适当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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