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市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16字规范要求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局在全市“创文明城市,做诚信药店”活动中,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质量安全、服务优质”16字规范要求。 一、环境整洁(一)营业店堂醒目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驻店药师执业证明原件。(二)营业店堂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标识明显。处方药柜台统一摆放药监提醒牌。营业店堂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96311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薄。(三)从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牌、持证上岗。(四)营业店堂内外禁止张贴或散发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虚假广告和宣传单(画册、资料),禁止张贴处方药的促销广告,禁止张帖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非药品广告。 二、管理规范(五)非药品与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分类陈列。(六)不得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向消费者宣传疗效。(七)应在驻店药师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八)杜绝虚假违法药械广告,不得销售虚假违法广告药械。(九)药品销售开具药品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符合规定。
三、质量安全(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十一)药品储存养护符合规定,无过期药品。(十二)不销售假劣药械。
四、服务优质(十三)营业员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十四)驻店药师提供优质药学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十五)建立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十六)企业的各项服务承诺或便民措施切实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