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含苯甲醇的注射液说明书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在说明书中标注上述内容的,要监督企业立即落实说明书修订的相关要求,未按要求修订的,一律不得上市。未按规定标注上述内容的已上市药品,一律责令企业立即予以召回,并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