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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 杭州食药安全协会
  • 浏览量:46
  • 发布时间: 2013-07-17

各区、县(市)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于2013年5月16日印发,并开始施行。省局以浙食药监械〔2013〕14号文转发了该文件(详见附件)。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验收标准”,根据省局的转发文件和《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杭食药监办〔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开展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按拟经营产品的类别分别申请经营许可证,同时经营药字号的体外诊断试剂和械字号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同时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拟经营药字号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无论是兼营和专营),按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3号)的要求办理。如需经营械字号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同时按规定向区、县(市)局申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新申领、换证和GSP认证及变更地址由市局受理和办理;增加其他药品经营范围的,按省局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其它许可项的由各区、县(市)局实施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作出许可决定,许可决定书等定期汇总上报市局和省局。
三、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研究,决定按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市)局组织实施,即各区、县(市)局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申办、变更、换证及补证的受理、资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和作出许可决定。
四、仅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按《验收标准》要求,组织现场验收,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表”;如兼营其它医疗器械产品的,应按照“验收标准”和《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要求,一并组织验收,并同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表”和“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
五、“验收标准”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局鉴定站组织实施。
六、各区、县(市)局目前受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应按照《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材料的受理,我局即将在外网办事指南上公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
七、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按时申请并通过药品GSP认证,不按规定实施药品GSP的将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经营药字号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可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以上事项如有不明,请与市局行政审批处联系。
联系电话:87008657。
 
附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食药监械〔2013〕14号
 
   附件下载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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