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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1月起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 杭州食药安全协会
  • 浏览量:24
  • 发布时间: 2022-11-01
  • 来源:央视网

  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1月1日启动参保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

  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交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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