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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龙:药店与电商平台深度合作需慎重

  • 杭州食药安全协会
  • 浏览量:7
  • 发布时间: 2020-12-09

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零售药店与电商平台深度合作需慎重。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规范。11月14日,在长沙召开的第15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就此发表了他的观点。

他认为,对药品零售行业来说是巨大的挑战,零售药店应积极数字化,拥抱互联网,但与电商平台进行深度合作时应慎重。“现在用平台、用饿了么、用京东这套方式来打,那就是别人的收割机,我们的流量被别人收割过去了。”他认为,未来这些平台只要把量做起来了,建立好配置仓,零售药店就没有价值了。

“数字化转型,这是大家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而且大家都在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管怎么样,每家企业必须要拥抱数字化,拥抱互联网,这是改变不了的。”谢子龙还谈到,“我觉得数字化也没有那么高深莫测,关键是我们把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把客户黏的更紧更牢,这是我们需要重要做的事情。”

网络售药,零售药店要注意这几点

那么,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我们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对于药品网络销售范围,《办法》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同时,《办法》强调,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且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网络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线上线下一致

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简单理解就是,线上线下药品销售监管一致。

同时,《办法》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依职权对药品网络销售和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违反电子商务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从事销售活动或者交易服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一,不具备条件从事网络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二,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三、未按要求展示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四、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五,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凭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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