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明确不再增补基药,制定医院配备比例
1月7日,浙江省卫健委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意见》内容干货很多,值得业界朋友学习了解。 不再增补基药目录:《意见》明确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纳入采购目录,动态调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药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药的临床价值,及时将基药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本机构药品临床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对本机构使用药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明确采购金额占比: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医院不少于20%;肿瘤医院不少于15%;口腔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基药配备比例要纳入考核:按照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 优先配备使用: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医保预付,按实结算,不得拖延: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和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货款,不得拖延。完善我省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医疗费用预付和及时拨付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打击原料药垄断: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规范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药品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将基药纳入医保目录: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