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模式必然要推广,推广将从上往下延伸。目前是在基本药物中得到了应用,未来也将逐步在二级三级医院应用,不过,这个不会在短期之内做到实处。
傅鸿鹏(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政研究室主任)
药品招标政策从哪儿来?
说药品集中采购,其实在中国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目前即将进入第五个阶段。最早上海厦门等地的医院组织开展联合采购,依靠大的采购基数和企业谈判,从而压低药品价格。后来当地政府注意到这种现象,考虑到要为患者争取更多的福利,推行以地市为单位、通过中介进行集中采购。最后被更高的政府关注,2001年就出台了一份文件,04年~06年的新闻报道里面,大家的意见都很大:不仅药品价格没有降低,另外中介费用不低、也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问题。随后国家建立了以省为单位建立政府为主导的集中采购,推行四年,很多地方的药物采购不降反升,问题依然严重。
从招标采购的本质上看,这是一种政策导向:不仅因为集中采购在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还有通过团购降价符合商业的规律。目前很多行业协会呼吁取消集中采购,这个要求过于急切了,采购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腐败才是真正需要遏制的行为,不能因为倒洗澡水把孩子也倒出来。
前段时间,卫计委请香港的专家来介绍经验,发现香港采用的也是双信封模式:取低价,但不是“唯”低价是取。这与在座企业采购时要考虑的因素是一样的。
2010国务院办公厅发布56号文对基本药物采购方法明确规定,即我们的目标与世界卫生组织相同,不仅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世界卫生组织主要是优选优质的供应商,在中国基药采购这更看重产品。此外,还要保障成本效果最佳,达到最低的总成本即价格合理,以及供应及时。
其实政策制定指出还有一个写在文件外的考虑,即通过集中采购遏制商业贿赂。
这种方法是不是有效?我觉得值得打一个问号,贿赂行为不是技术问题,而药品采购是一个技术问题,或许通过集中采购遏制商业贿赂有效,但老的腐败取消了,新的还会诞生。
影响政策制定的四件事
从国内医药领域的发展形势来看,有一个基本判断是,集中采购必然是趋向于越来越严格。社会上现在反映的问题有药价虚高和虚低,是指基本药物采购之前很多药物虚高,基本药物采购之后药价是虚低的,低于成本断货不供货。
第二就是医药商业贿赂案件。这一系列案件得到最高总领导的指示,同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因此,医改办主抓药品采购,卫计委从今年下半年一直在忙碌。
第三个就是患者伤医事件。我们可以认为因素是多方面,有长期积累的矛盾,还有医疗费用问题给患者带来的经济压力。其中,药品费用占相当大的部分。
第四个角度就是医改要深入推进。一些企业界人士说香港模式根本不可行,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完全正确。因为中国医改在持续推进过程当中,本身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就是医改的目标,完善医院补偿机制总得思路有升有降,降药物提高技术服务费。
随着医改向二级三级医院推进,对药品的采购可以回到纯技术的问题上来,不外面的影响环境。如果医改推进这肯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给医院补技术服务的费用,另外一方面压低药品的成本。
此外,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以后将是大药品的概念,即药品不仅仅是药品,器材、机械这都是广义上属于“大药品”的范畴。
目前有很多评论说招标太严导致药品质量下降,质量下降最后带来问题谁负责?这要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在英国,根据医改办考察结果,质量是药品进入市场之后考虑的,出现问题要么就是严格打击,要么企业退市。事实上,第一批毒胶囊也是在招标启动之前就存在的。
药品采购模式分类
药品采购的主流模式主要可分为四种。
一个是大药采购,这一类县级以上政府和国企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基层基药招采模式。基层基本药物采购,以双信封为代表。
第三、县级医院用药采购模式。安徽、山东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
第四、药品交易所模式。这种模式对于解决社会办医监管难题提出了一种探索。
公立医院的用药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和价格政策衔接,优质优价,国家发改委定价的时候,有单独定价,普通兼容性药品的零售指导价。公立医院采购遵循优质优价原则,高质量层次可以单独分组,综合平分时按照质量分层可以在价格方面有一定的优惠。
然而,问题是公立医院的采购和招投标上是分离的。64号文件表述的很含糊,而且本身存在一些逻辑上冲突,比如优质优价与质量优先:前者的另一种理解是低质低价,大药采购里面不管好药坏药我都采购,质量优先就是我要采购好的,质量不好的我不采购。这样的后果是,一般质量分了四五层,中标的药品有上百家生产,以北京市为例,目前中标的药品批文大概有四万多家,实际发生采购的只有两万多家。这导致大家在中标之后还得继续公关。因此,目前的大药招标基本上是假招标,政府能做的就是审核资质,最后还有由医院签署合同、执行采购。这样就导致了看病贵的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大药采购的现状和问题,政府规划一套基本药物采购方法,以安徽省为切入点,这个比较深入的借鉴了香港模式。基药采购的特点就是推进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集中支付、30天汇款,以及双信封法。这套模式实行下来之后,基本药物价格降幅普遍比较大。但问题也比较明显,一个是中标药品质量不高,很多大企业被挤掉了,另一个就是报了低价不供货,或者因为量价挂钩使一些患者在药物的选择权上出现问题。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后,不仅是企业在反对,医院也在反对:由于基药实施零差价,通过招标采购压低了药品利润,企业给医生塞的红包没有了,医院原本通过以药补医获得的补偿也不够。医疗机构只能靠压货款和器材在生存。除了国务院医改办和药政司比较赞成,卫生部其他司局也不赞成,地方政府因为需要增加15%的财政补贴也不赞成。然而事实上,农村的患者确实获益了。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购销链条规范了,农民也能够剩下一两百的费用,汇集起来就省了很大的负担。遗憾的是这些人不会上网也不会写文章,所以大家听的都是反面声音。
第三种采购模式就是在基本药物采购的基础上,安徽省做了一个改良,叫做县级公立医院的用药采购,我们仔细对比跟其他前面两个采购模式取了一个折中,第一坚持了大药质量分层方法,只分三层。在中标这块沿用基本药物的方法,每个药择佳中标。在评标方法也是度用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双信封的评估方法,在第二个阶段商务表这块评分不是单纯取价格,而是把质量作为评分的因素,权重可达40%,价格占另外的60%,如此综合算一个质量的评分。60天回款,非常有利缓和医院和企业的中标模式问题。医院外用药则不作要求。
根据安徽省对外公布的材料,药品采购价格平均降幅达到26%,考虑到安徽省用药费用本身很高,是其他省的两倍,所以这个数据不代表有多大的成效。
第四种就是在新医改推进以来,重庆和广东采取的创新模式:总的来说,他们都采取药交所的模式进行交易,企业和医院在网上可以议价,实现药品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了中间环节,但是药品价格并没有下降,重庆的药品价格和其他省还是差不多的。原因是,企业和医院都希望药品定价越高越好,因此最终成交价格都贴近药品价格上限。总得来看,药交所本身更多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不是政策性的设计。技术是可以借鉴的,但是政策上必须要坚持量价挂钩。所以,在重庆模式推出之前媒体有评论,是不是药招的走向?我的回答是:不是。
下一步:香港模式必然要推广
如果分析下一步的走向,中央允许继续探索新的方法,比如说可以做非独家中标,像江西和福建都是把全省药品采购份额分成好几个块,分别采购,一方面达到概率的要求,另外跟企业格局有所适用。
新版GMP也将作为重要评标因素,推进生产流动行业企业的优化重组。另外还有从满足个体化的需求这块,现在有些省已经对基本药物这一块进行了一定的放开,安徽允许乡镇卫生院自主采购10%到15%的药品,其他省在文件里没有公布,但是也都偷偷的放开,这样10%的比例对于满足临床患者治疗差异化是非常有帮助的。
独家品种要有危机意识。目前来看,这些品种可能确实得到比较好的价格,但大家一定要加强研发加强自己技术水平。国家并不是缺少管理独家品种的办法,如果把中药跟西药针对同一个疾病的疗效作比较,一旦出了意外可能大家都没有好结果。
现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正在进行,专利药和原研药未来也将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定价,未来也可以进行直接比价了。
对于基药招标政策的走向,香港的经验是肯定要借鉴的,现在看到的阻力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信息系统不完善,医院说使用量的汇总难度很大,这个其实不是真的问题,只要卫生局和卫计委下决心,你不汇总把你官帽子拿掉,这个就完成了。
第二个问题是质量层次不一、难以评价,提高企业质量门槛是纯技术问题,实在做不到,分化学名设计药品的标书也可以起到区分作用。
再其次是经济上的因素,医院补偿机制现在还有问题,但事实上,从新医改方向来看,如果采购和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联动这也不是问题。
最后从招标的过程上,分科室、按照大的病种招标也是趋势。对于评标离不开医生,医生和参评药物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受约束,主动申报,不申报以后发现了就应视为犯罪。
香港模式必然要推广,推广将从上往下延伸。目前是在基本药物中得到了应用,未来也将逐步在二级三级医院应用,不过,这个不会在短期之内做到实处。
最后,我想说,我理解大家对于集中采购政策的否定性态度,但基本药物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无法被攻击的。我们需要发现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根本上动摇政策。我还想对企业说,如果想推动技术创新的话,一定全面考虑问题,一定要考虑到你产品各个方面的影响,包括临床上的影响,包括对政府政策上的影响。如果拿不出这个新产品,把它面临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拿出很完整的创新方案的话,你这个产品在中国推进会有一个更好的速度,不会现在这样,事实上,技术准入本身就是控制费用的一个方法,政府没有明确说出来,但是执行过程当中有这样的考虑的。
本文根据傅鸿鹏在《E药经理人》五周年论坛发言内容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