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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五大看点值得推敲

  • 杭州食药安全协会
  • 浏览量:3
  • 发布时间: 2013-11-19

    日前,CFDA下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增加适应和鼓励药物创新、专利条款修订、完善新药监测期管理以及仿制药注册程序相关条款,引起业内震动。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15日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即将出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看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取消专利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的时间限制,专利药品抢仿提速;
    2. 新药监测期已受理的同品种申请不退回,时间差缩短;
    3. 仿制药现场检查挪后,提高效率;
    4. 新药临床期间的变更以补充申请的形式申报,更切合实际,鼓励新药创新;
    5. “一报一批”落空,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仍需批准。
 
    看点一:
    新规删除了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中“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条款,这意味着申报不再受专利限制。
    一位从事药品注册的企业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将原来备受争议的“提前2年报批”说法删除,取消了时间限制,对国内企业申报意义重大。因为“按照目前的审评进度,仅提前2年报批,很难批下来,并不能保证仿制药在专利一过期就可以上市”。
    看点二:
    修订版在“新药监测期管理”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凡是已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而此前的规定是“新药进入监测期后,对已受理尚未批准临床试验的同品种均予退回。”消除了因新药检测期与审核流程回避而造成的时间差,加剧竞争格局。
    看点三:
    现行注册办法规定仿制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在批准临床试验前实施,造成投入资源多、效率低、检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并与技术审评、GMP检查脱节。修订版将生产现场检查环节挪至完成临床试验和技术审评后,上市许可前进行,且需提交申请。
    看点四:
    本次修订,鼓励药物创新仍是主旋律,增加了多个适应和鼓励药物创新的条款。如增加“新药临床试验期间变更可以补充申请的形式申报”,有利于申请人按实际状况变更有关事项,使新药研发更加科学合理。一位地方药监局主管注册工作的人士表示,“(这样)显得更加人性化,也更切合实际”。
    看点五:
    修订版并未采纳之前呼声颇高的“一报一批”,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仍需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
    “呼声最高、意见最大的、矛盾最为集中的问题,仍然没有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法”。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对这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感到失望。
  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我国仿制药的注册申请采用“一报两批”的程序,即仿制药申报时,先批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再批生产。对于固体口服制剂等,BE试验更被认为是检验仿制药与原研药一致性的“金标准”。BE试验需要事先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而美国FDA针对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则采用“一报一批”的简化程序,BE试验不需要FDA的批准。
  近年国内对仿制药申报采用“一报一批”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指出,在证明仿制药和被仿原研药人体生物等效之前,仿制药的处方工艺并未最终确定,“针对未最终确定的工艺样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这一申请的审评变得毫无意义,极大地浪费了审评资源”。根据药审中心的统计数据,对于需要进行BE的仿制药审评时间总计长达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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