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正华等人销售假药案判决
近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局移送由下城区公安局承办的韩正华等人销售假药罪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正华、吴卫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底至2011年初,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性保健品店和个别小药店内经营的避孕药和所谓“性药品”,均采购自非法从事地下计生用品经营的个人,经多次排查后发现韩某等人嫌疑最大。随后稽查支队经过多次暗查暗访,期间还得到药监下城、江干分局的支持配合,最终锁定违法嫌疑人的车辆并成功找到其住所、仓库。2011年4月我局将该案移送至下城区公安分局,并于 法院认为,韩正华伙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向湖州南浔等药店销售药械和“金枪不倒丸”等有处方药成分且无批准文号的药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成份,依法认定为假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破获得益于药监、公安联合打假机制,体现了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更是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的有效成果,该案的判决,沉重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