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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局首次依据《刑法》修正案移送两起销售假药品案

  • 杭州食药安全协会
  • 浏览量:4
  • 发布时间: 2011-06-17

    日前,天台局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首次向公安部门移送两起销售假药案。
    2011年5月9日,天台局执法人员对赤城街道一“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所有者姜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查获假药“复方筋骨康胶囊”2瓶。经查,姜某在2009年开始从该县奚某个人处购进300余瓶“复方筋骨康胶囊” 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5.00元/瓶,销售价格20.00元/瓶。而奚某则从2009年前开始,通过邮寄,从山东购买 “复方筋骨康胶囊”用于销售和自用,购进价格11.00元/瓶,销售价格15.00元/瓶,至案发尚未销售的“复方筋骨康胶囊”94瓶。
     “复方筋骨康胶囊”标示“山东省阳谷县哮喘、风湿、骨病专科医院”生产,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为“鲁卫药准字(2001)第016038号”。经查,该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不符合国家要求,国家局数据库中无相关批准内容,该药所标示的医院不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多种激素类、抗炎镇痛类化学药成份。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根据5月1施行《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奚某、姜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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